先说结论

"他还在试用期,不合适说开就开"——这句话在仲裁庭上是站不住的。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,一样要有法律依据、有证据、走程序。随意开口子,赔的还是2N。

试用期时长,先别定错

合同期限试用期上限
3个月以上不满1年不得超过1个月
1年以上不满3年不得超过2个月
3年以上固定期限、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
合同期3个月以下 / 以完成任务为期限不得约定试用期

另外记住两条: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;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工资的80%,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。

试用期解除的4个合规要点

要点一:理由必须是法定的
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: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
试用期最常用的就是这一条。注意措辞——是"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",不是"我感觉他不行"。其他法定理由(严重违纪、欺诈入职等)同样适用于试用期员工。

要点二:录用条件要提前、白纸黑字

这是最多的败诉点。公司说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,仲裁员第一个问题就是:"你的录用条件是什么?员工入职时知道吗?"

正确做法:录用条件写成书面文件(岗位职责 + 量化考核标准),让员工入职时签字确认,作为劳动合同附件。没这一步,后面全是空中楼阁。

要点三:考核过程要留痕

"不符合录用条件"要靠证据链说话:阶段考核记录、工作成果评价、改进通知、员工签字确认。临时编的评价表,日期对不上、没有员工确认,仲裁时一戳就破。

要点四:决定必须在试用期内做出并送达

两个时间红线:

解除通知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送达员工。试用期最后一天才发通知、或者过了试用期再补,都可能被认定违法解除。

② 通知要用书面形式,写明"不符合录用条件"的具体事实,并让员工签收;拒签的用EMS邮寄并留存底单。

天盛的建议

试用期管理是整套用工风控的第一道闸门:录用条件文件、考核表、解除通知模板,这三份东西建议每家公司都提前备好。等员工仲裁了再找律师补救,成本高出十倍不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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